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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

发布时间: 2012-11-23 点击数量:0

  政府投资的工程,在立项、施工等各个环节将为整个建筑市场作出表率。《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今天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外公开。根据该意见稿,政府投资的工程在诸多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比如: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未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拨款证明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诚信记录应当作为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共33条。对领导干部违法插手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用的现象比较严重、违法分包任意压缩工期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

  政府不得逼建设方压缩工期

  征求意见稿禁止政府违法干预工程建设,并严格法律责任追究。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核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承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迫使建设单位压缩工期,因压缩工期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用了近三分之一篇幅,对政府及其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住建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活动实行地区、部门限制或者非法干涉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许可证应向社会公示

  征求意见稿规定,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内容要与建设工程合同一致,主要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名称和建设工程名称、类别、规模、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地址等,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等作为重点公开内容,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采集和记录,逐步建立诚信记录查询系统。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诚信记录应当作为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依据。

  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工程未取得投资部门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拨款证明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工程量清单;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额度或者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程序、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对竣工结算报告组织审查,并支付竣工结算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劳务企业核定劳务量,结算劳务费用;施工单位或者劳务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劳务费用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按照征求意见稿,施工单位或者劳务企业未按月足额支付劳务费用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处应付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不得肢解发包

  工程建设中,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屡禁不止。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分包工程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其他单位不得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就施工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否则最高罚款50万元;工程监理单位要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监理费用。(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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